以案为鉴!雨篷、头盔“小细节”关乎“大安全”
在日常出行中,一些看似不起眼的“小细节”,实则关乎着我们的生命安全。多起因电动车、摩托车违规加装雨篷以及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引发的交通事故,为我们敲响了安全警钟。
案例一
雨篷遮挡视线,酿事故致人受伤

2025年5月27日16时37分,一辆加装雨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犍为县玉津镇方舟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瑞雪路路口时,与另一辆加装雨篷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此次交通事故。

当时正值下雨天,由于当事车辆加装了雨篷,遮挡了驾驶员的视线,导致其观察路面情况不充分,最终酿成事故。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幸“盔”有你,骑车人成功避险

2025年7月4日09时55分,万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犍为县玉津镇方舟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该车在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往道路左侧超越同向行驶过程中,与同向行驶在前方正在左转弯的由周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当事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此次交通事故。

当事人万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当事人万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周某负次要责任。
案例三
两“雨篷”车相撞!佩戴安全头盔VS未戴头盔
2025年5月27日14时50分许,万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峨眉山市大佛北路路口处时,在左转弯过程中,与直行由徐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徐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时,万某某、徐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均违规加装了遮阳雨篷;万某某因佩戴了安全头盔未受伤;徐某某因未佩戴安全头盔受伤。

该起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万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徐某某无责任。
在此,犍为公安交管大队郑重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切勿为电动车、摩托车违规加装雨篷。同时,驾乘电动车、摩托车时,请务必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让我们从每一个“小细节”做起,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通讯员:周益楠
记者:黄廷芾
编辑:马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