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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戒!人行横道不减速,事故就在一瞬间!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5日 点击数: 1143

2025年10月19日06时56分,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LWL687号小型轿车,沿犍为县玉津镇滨江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油榨街T型路口处时,该车与前方从左至右横过人行横道由张某某(71岁)驾驶的二轮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此次交通事故。

余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人行横道处未减速慢行且未尽到观察义务,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余某某违反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的规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某违反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的规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文明出行不仅是遵守交规的道德准则,更是传递城市温度的生动实践。斑马线前多一份减速的耐心,十字路口多一份观察的细心,拥堵路段多一份谦让的真心——让每一次礼让都化作城市流动的文明音符,用实际行动绘就犍为的温暖底色,共同谱写宜居宜业的美好生活新篇章。


通讯员:周益楠

记者:黄廷芾,赵蔚莎

编辑: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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