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公告
犍为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公告(摘要)
全县自来水用户: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水环境质量,保障我县污水处理设施投入和正常运行,根据财政部、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报经县委、县政府审议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按照调定标准计征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向城镇(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用户),按用水量计征。
二、调整收费类别
将原核定的居民、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性服务、特种行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五大类合并为居民、非居用水两类。
三、困难群体优惠政策
低保、五保特困人员:用水量在15吨 /月以内减半征收,超过15吨的用水量按核定标准征收。
四、征收方式
由政府委托供水经营单位在每月收取用户自来水水费时一并征收(自备水源用户另行征收)。
五、征收标准和实施时间
(一)玉津镇从2018年6月抄见水量起征,征收标准调整为:居民用水0.85元/吨(国家规定最低标准),非居用水1.5元/吨(原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性服务、特种行业四类用水合并后的加权平均价格)。
(二)清溪、罗城、新民、双溪、石溪等5个污水处理厂(站)正常运行的乡镇,从2018年6月抄见水量起征,征收标准为居民用水0.4元/吨、非居用水0.6元/吨征收(国家规定最低标准)。
(三)舞雩、寿保、纪家、九井、同兴、岷东、公平、定文、芭沟、龙孔、伏龙、金石井、马庙、大兴、敖家、孝姑、铁炉、榨鼓、南阳、新盛、玉屏、下渡、泉水、塘坝24个在建、拟建或还须完善管网和提标改造的污水处理厂(站)所在乡镇,从2019年1月抄见水量起征,征收标准为:居民用水0.4元/吨征收、非居用水0.6元/吨(国家规定最低标准)。
(四)从2020年5月抄见水量起,罗城、清溪两个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站)覆盖区域按国家要求重点建制镇达到的最低分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即居民用水执行0.85元/吨,非居用水执行1.2元/吨;其余27个乡镇执行居民用水0.6元/吨、非居用水0.9元/吨。
犍为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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