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规范用电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打击涉电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切实规范用电秩序,消除用电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依法打击非法侵占使用电能和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规,现将涉电保护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条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缴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规定“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一)在供电设施或者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的;(二)绕越或者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的;(三)伪造或者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四)使用非法充值卡用电的;(五)擅自更改变压器铭牌参数用电的;(六)私自调整分时用电计量装置参数的;(七)擅自改变用电计量装置计量软件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少计或者不计电能的行为。”
三、对在用电秩序整治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五)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四、广大用电户要牢固树立依法安全用电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用电制度,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规用电行为,共同营造规范有序、合法安全用电的良好秩序。
犍为县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犍为县公安局
犍为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