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发〔2020〕26号)、《乐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乐府发〔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防火期
2021年全县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防火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
我县行政区域非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全部林地,以及林地周边100米范围以内区域为森林防火区。
三、森林防火规定
在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携带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二)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秸秆、烧垃圾、开垦烧荒、烧田埂、吸烟、上坟烧纸、点烛烧香、烧火驱蜂驱兽、烧木炭、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和点放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和有产生火源作业的(如切割、电焊等),应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征求县自然资源局意见,报省、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四)禁止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用火的行为。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纸、吸烟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犍为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