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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放日 | 学生“零距离”旁听庭审 法官“面对面”普法释法

作者: 谢黎莉  岑东 来源: 犍为融媒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21日 点击数: 1185

  6月17日下午,犍为县法院与县关工委、团县委、县教育局联合组织开展了一次以“珍爱生命,拒绝毒品”为主题的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来自犍为职中和犍为新城小学的近百名在校学生走进犍为法院,通过旁听涉毒案件庭审、聆听禁毒知识法治讲座和参与“模拟法庭”等活动,“零距离”接受法治教育,切身体会尊法、学法、守法的重要性。

学生排队等待安检2.jpg

  随着法槌敲响,许某江贩卖毒品一案庭审正式开始。

庭审现场.JPG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2日中午,被告人许某江在犍为县舞雩镇街上,向吸毒人员谢某某贩卖约0.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收取毒资600元。2021年2月17日傍晚,许某江在犍为县白鹤中学门口,向谢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3克,收取毒资400元。2021年2月18日17时许,许某江在犍为县白鹤中学门口,准备再次向谢某某贩卖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许某江身上及罗城镇五漆煤矿旁一废弃房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1.18克。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中查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入庭.JPG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江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多次贩卖属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予以惩处。许某江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许某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江贩卖毒品获取的毒资1000元系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扣押的毒品系违禁品,依法应当予以没收。

审管办主任谢黎莉以案释法1.JPG

  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许某江贩卖毒品获取的毒资1000元,予以追缴,扣押的毒品海洛因,予以没收。

学生体验扮演审判角色1.JPG

  整个庭审过程庄重严肃、秩序井然,学生们仔细观摩、认真倾听。庭审结束后,犍为法院审管办主任谢黎莉以案释法,为同学们上了一堂生动的禁毒防毒法治教育课。

庭审现场2.JPG

  讲座以多件涉毒案为实例,从毒品的危害、本县毒品犯罪的形势以及如何提高防范、拒绝毒品等方面,多角度对学生进行教育,倡导学生多参与健康活动、远离公共娱乐场所、不交往社会闲杂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帮助学生们筑牢不吸毒、不沾毒、不碰毒的防线。

学生参与毒品庭审.JPG

  听完讲座,同学们坐上审判席、公诉席和辩护席,在法官的指导下,亲身体验了法庭中的不同角色。 

学生踊跃举手发言.JPG

   在互动环节踊跃的气氛下,同学们积极发言、畅谈感想。 

活动大合照.jpg

  同学们纷纷表示,如此零距离接触法庭,面对面听法官讲课,不仅认清了毒品的丑恶面目,意识到毒品对人类的极大危害,更切实感受到了司法审判的庄严气息和氛围,增强了法律在心中的威严和神圣感。

 

作者:谢黎莉  记者:岑东

编辑:郑鑫川 王玉 责编:纪小娥  编审:岑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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